崔永元彻底消失了的原因,2022年崔永元近况
12月,崔永元在离开央视后,录制一段视频,怒斥方舟子:“假装在网上和你辩论,私下向你单位偷偷告状,告状的频率是每周一告或每天一告,单位与你核实用一天或一周,如此这般,周而复始,恶心。
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方是民系自由职业者,崔永元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2013年9月,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
法院一审认为,崔永元与方是民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率性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永元与方是民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二人在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的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如下情况:(一)双方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二)公众人物、公益基金应当对他人的负面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如“骂战”、“骂街”等用语,虽然对双方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不应认定为侵权。鉴于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与批评。(三)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四)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法院认为,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永元称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 (实习生 曹莉彬)
来源:人民法院报
散打界没有不知道付高峰的,只是公众不太了解,此次崔永元人身受到威胁之事,他表示如果对方有需要,可以提供保护,他到底有多牛呢?
崔永元说,现在他和朱军在微博上互相关注,经常互传小纸条。不过,虽然通过微博向朱军道了歉,但崔永元觉得还不够,他告知记者,过两天他要去做客《艺术人生》特别节目,会在现场当面正式向朱军说“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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